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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宋》中国法制史(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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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由北洋军阀所控制的政府,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建立起来的,受帝国主义的支持,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动独裁政权。

制宪与国会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在袁世凯的授意和操纵下制定。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

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立法活动

一、立法活动的特点

1、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2、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3、编定大量判例和解释例

二、刑法

三、民商事法律

四、行政立法

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

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二、兼理司法法院

三、特别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是代表官僚垄断资产阶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

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

二、立法特点

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制定大量特别法。

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特点。

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三、立法活动

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制宪活动

一、《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④发展官僚资本。

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内容反动,针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

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②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③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3、评价:这是中国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内容完整,利于进行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统治,有其反动性,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

2、内容及特点:①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②标榜“罪刑法定原则”和采用“保安处分”制度;③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④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2、内容:①强调社会公益原则;②“契约自由”与“国家干涉”相结合的法律原则;③废除宗法原则;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⑤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行政法律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

2、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特种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特别法;采一审终审制。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法:①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②程序繁琐,文字晦涩;③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④一告不再理。

2、刑事诉讼法:①严格限制自诉权;②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三、刑事审判制度:①特种刑事法庭;②秘密审判制度;③特务参与司法审判。

四、监狱法规和监狱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组织起来,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建立起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四个阶段以及人民民主法制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法制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法制之处,在解放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间的渊源关系。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形成和巩固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胜利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

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下周分类封推,弟兄们,虽然新人榜结束了,不过这只是一个开始。《定宋》未来的路,要靠弟兄们顶起,以后的路还很长,很长,就看弟兄们的能力和耐力了,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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