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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远斋诗词集》论刘兰芝婚姻悲剧的成因及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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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刘兰芝婚姻悲剧的成因,过去的论者大多注目于封建礼教对青年一代的迫 害上。这虽然不错,仅此却是不够全面的。本文认为,刘兰芝的悲剧,既是一出社会悲剧,是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对人格尊严肆意践踏的体现;又是一出性格悲剧,是她执着追求自由爱情生活、维护人格尊严、绝不向封建恶势力低头的倔强性格表现的结果;而且还与焦、刘两家中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表现密切相关。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它在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是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的缩影。它充分揭露了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的罪恶及其“吃人”的本质。而刘兰芝的倔强性格和毫不妥协的反抗精神,又极大地鼓舞了后人为砸碎封建枷锁、动摇封建思想统治而斗争。可以说,刘兰芝是我国古代文学史上第一个具有彻底反抗精神的光辉妇女形象。此外,本文还就长诗的篇幅和某些前后叙述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疑问。

刘兰芝是《孔雀东南飞》中的女主人公。《孔雀东南飞》是我国古代民歌中的第一首、也是最长的一首长篇叙事诗。最早见于南朝陈代徐陵编的《玉台新咏》,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近人一般将其归入汉乐府。该诗大体成于汉末,而在流传的过程中,经过文人的加工润色。它与其后的《木兰诗》并称为我国诗歌史上的“双璧”。

长诗叙述的是这样一个悲剧故事:刘兰芝与府吏焦仲卿自结婚以来,两情相洽,善侍婆母,终日操劳,表现出劳动妇女的善良美德,却遭到焦母的无理刁难和虐待。她敏锐地察觉到自己在夫家难以立足,便当机立断,自请遣归。回到娘家后,刘兄逼其改嫁,刘母又不肯作主。她知道在娘家也呆不下去了,而且更难容于社会,于是外示顺从、内怀死志,与仲卿约定双双以死殉情,表示反抗。终于在改嫁的当夜“投水而死”,仲卿“亦自缢于庭树”。

对这一出婚姻悲剧,历史上所持有的态度颇为复杂:惋惜者有之,责备者有之,礼赞者亦有之……在刘兰芝身上,有人看到的是处世不善、“礼义未至”,是“未闻孝道”;有人看到的是“情深”,而且赞美她“贞烈”;有人看到的是人格的尊严和不可侮,是对封建**、封建礼教的蔑视和反抗[1]!所有这些,也许正是这首长诗千百年来感人肺腑、历传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深入剖析造成这一悲剧的各项因素,对深刻认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2]的汉乐府精神,正确理解《孔雀东南飞》的主题,准确评价刘兰芝的艺术形象及其社会意义,都是很有必要的!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间上的一切事物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而是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之中。刘兰芝的婚姻悲剧也不例外。构成这一悲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上的根源,又与刘兰芝本人独特的性格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表现密切相关。下面让我们逐一来分析:

先,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是一出社会悲剧。它源于封建制度本身,是封建家长制、封建礼教对人格尊严和追求自由幸福生活愿望肆意摧残破坏的体现。

刘兰芝生活于“汉末建安中”,这是封建社会从形成走向发展、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从建立得到巩固加强的时代。而秦汉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定型期。[3]封建统治者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地位出发,除在政治上加强皇权、经济上残酷剥削之外,还要在精神上愚弄和奴役人民,建立起一套以“尊君”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体系。汉武帝时,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而建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把“三纲五常”作为人们道德行为的准则。有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4],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6]等等之说。

在这种等级森严、尊卑殊异的“人伦纲常”里,妇女的地位是最低下的。上述的“三纲五常”便引而为“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7],谨习“妇德、妇言、妇容、妇功。”[8]封建礼教还规定了压迫妇女的“七出”条文:“妇有七去(即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9]可见妇女不但在社会上没有地位,而且在家庭中也是被奴役、被驱使的对象;只有听从、孝顺的义务,容不得有丝毫的逆拂,更不要说有自主的个性和独立的人格了。正如五四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先驱者们所指出的:“女子这两个字,包含着一段极长的悲哀历史。”“我们中国是讲纲常名教的礼仪之邦,关于怎样去限制女子的自由,怎样去使女子不能发展她们的能力,同时剥夺她们人格的种种法子,总算完备极了。”[10]

这种封建礼教**,反映在家庭关系上,则是家长宗法制。家长独断专横,掌握着一家的生杀予夺大权,是封建势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在《孔雀东南飞》中,焦母和刘兄正是这样的角色。封建制度规定了他们在家庭内的绝对统治权;而兰芝、仲卿,则是他们屠刀下的牺牲者。

那么,焦母、刘兄又为何要对兰芝这样一个“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而且“行无偏斜”的勤劳善良女子横加*呢?焦母的说法是:“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即是犯了“不顺父母”这一条“罪名”,因而应该被休弃。按《礼记?内则》所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悦),出。”这就规定了仲卿即使很爱兰芝,但不能不让她离去。至于“性行暴如雷”的刘兄,他强迫兰芝改嫁的“理由”是:“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纯粹出于攀结高门、同时也可减轻自己经济负担的势力目的,而置兰芝个人意愿及今后生活所不顾。但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焦母、刘兄两人对兰芝的迫 害,并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品德的粗暴专横,更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着封建社会的正统道德,有封建社会全部制度的和舆论的力量作后盾。这就注定了焦仲卿和刘兰芝的寡不敌众及其婚姻的悲剧结局。

其次,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是一出性格悲剧。是她执着追求自由爱情生活、维护人格尊严、决不向封建恶势力低头的倔强的性格表现的结果。

马克 思主义的悲剧理论认为,悲剧的本质在于客观现实中的矛盾冲突,即“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11]如前述,封建**、封建礼教是套在广大人民特别是妇女身上的精神枷锁,这就促使人们在主观上产生出要求个性解放、独立自主的强烈愿望。表现在行动上,则是敢于蔑视和反抗封建势力的压迫,为争取自由幸福的生活而斗争。刘兰芝独特的性格就是这样形成并向悲剧发展的。

刘兰芝的性格是勤劳、善良的。她聪明、美丽、热爱劳动:“十三能织素”,“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腰若流纨素,耳着明月?。指如削葱根,口如含朱丹”,“精妙世无双”;而且“鸡鸣入机织”,“三日断五匹”。按理说,她是应该生活得不错的。但由于不顺焦母的心意,所以处处为难她。“大人故嫌迟”,一个“故”字,即体现出焦母的蛮横与无理取闹。因“不堪驱使”,她只好向仲卿叹道:“君家妇难为!”准确地说,“心中常苦悲”才是兰芝生活的真实写照。即使这样,当她在被遣归的时候,仍念念不忘叮嘱小姑:“勤心养公姥,好自相扶将。”可见兰芝是一个心胸开阔、不计前嫌、关心体贴老人的善良女子。她的“不顺父母”,并不是对婆母不孝敬,而主要地表现在她独立自尊的个性和维护人格尊严不可侮的倔强性格方面。

与此相联系,刘兰芝性格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则是它的坚强不屈、百折不挠。兰芝与仲卿本是一对两情甚笃的爱侣,是她倔强的个性不见容于焦母而遭到遣归的。应知在封建社会里,已婚妇女被夫家遗弃――遣归是一件十分不幸的“奇耻大辱”之事。而兰芝是怎样看待这件事情的呢?“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她宁可自己要求被遣送归家,也决不被焦母赶回家,没有表现出半点乞求怜悯的可怜相。相反,当她离开夫家时,却雍容大方,严装整齐,谈吐自若,不失礼仪,体现了强烈的自尊和凛然的人格。在被逼改嫁一事上,也同样反映出这种精神。因为有县令、太守遣人来求婚,在势利的刘兄看来,正是求之不得的好事情;就是刘母,也催促兰芝“可去应之”。但兰芝并没有为荣华富贵所动心,她想到的是与仲卿的“蒲苇磐石”之盟,决心“结誓不别离”,从而说服母亲婉言谢绝了县令的求婚。然而,粗暴的刘兄却不肯罢休,他以家长的威严强逼兰芝答应太守的婚事,并威胁道:“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兰芝当然不会屈从于他的淫威,更不会俯首贴耳听凭其摆布。她“登即相和许”地答应下来,这并不是她的妥协和忍让,而是一种斗争的策略,是为了松懈刘兄的意志,从而赢得时间和机会,与仲卿定下“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的密约,一个“举身赴清池”,一个“自挂东南枝”,以死表示了他们的最后反抗。

刘兰芝的自杀,一方面是她为了保持纯洁的爱情,追求婚姻的自由,而刘兄的逼迫使得她与仲卿团圆的愿望“永无缘”了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她那独立不迁、宁死不屈的倔强性格所决定的。所以我们不能将她跟那些受传统的贞节观念而自杀的妇女一概相提并论。因为妇女的特别重视守节不嫁,是宋明时代理学昌盛,封建**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前此却并不如此。在汉代,妇女改嫁是很平常的事情。如大文学家蔡邕的女儿蔡琰,初为卫仲道妻,卫死无子,归娘家;后值战乱,被掳入匈奴,为左贤王妻,生二子,在国外十二年;后来曹操以金赎还,再嫁为董祀妻[12]。刘兄的逼迫兰芝改嫁,从当时风俗来讲,是不足为奇的。[13]

再者,刘兰芝的婚姻悲剧,还与焦、刘两家中其他成员的思想表现密切相关。他们这样或那样地促使了这出悲剧的形成和发展。

从诗中叙述可知,仲卿、兰芝的悲剧,先是源于焦母与兰芝之间产生了矛盾。何以会产生矛盾呢?除上面分析到的兰芝的独特个性外,与焦母根深蒂固的封建礼教思想及其蛮横的性格特征也有关。在焦母看来,“孝曰无违”是封建家庭关系的铁律,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都得服从家长的意志,不能违逆。如果有谁敢于触犯这一“规矩”,就是弃“失恩义”,她也要维护封建家长的绝对威权。按兰芝的性格,她决不会低声下气地听从蛮横无理的焦母的颐指气使,两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是必然的;而兰芝也就避免不了被驱遣的厄运。这就拉开了悲剧的帷幕。

造成兰芝婚姻悲剧的直接原因,是刘兄的强逼改嫁。其目的前已述,不赘。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刘母既然曾帮助兰芝谢绝了县令的求婚,为什么又纵使刘兄强迫兰芝改嫁呢?她难道没有约束儿子的权力?从一般情况说,做儿子的当然得听命于母亲,所以仲卿不能不让兰芝回娘家;然而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毕竟低下,不能与男子相比,所以丈夫死后,家庭大权往往操在儿子手中。而刘母为人又比较驯良,当兰芝诉说“实无罪过”而被遣归时,“阿母大悲摧”,表示出对女儿的极大同情和谅解。再说,太守郎君又是好对象,为兰芝今后的生活着想,刘母当然也希望儿女能改嫁,她是没有料到兰芝会自杀的。[14]

作为这出婚姻悲剧的另一个角色,焦仲卿是个性格忠厚、软弱但不失反抗的又一正面形象。这是由他所受的教养和所处的地位决定的。他虽然很爱兰芝,但又要求得对焦母的“孝道”,所以总冀望能以委曲求全来缓解焦母与兰芝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向焦母“长跪”请求不要驱遣兰芝,但遭到焦母“槌床”“大怒”、“不相从许”的情况下,他一再安慰兰芝放“下心意”“暂还家”,而不敢作进一步的抗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悲剧的形成。仲卿的性格虽然不如兰芝坚强,但他是非分明,始终站在兰芝一边。他对兰芝的爱情是坚贞的。他不理睬焦母要去求“窈窕艳城郭”的“东家贤女”,矢誓“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娶)!”“誓天不相负!”并不顾母亲的孤单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15]的“罪名”,终于与兰芝一道坚决地走上了以死殉情的彻底反抗的道路。

综上所述,刘兰芝婚姻悲剧的构成因素是多方面而且复杂的。过去有些文章笼统地把它归结为封建礼教对青年一代的迫 害,这虽然不错,仅此却是不够全面的。

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概括了封建社会劳动妇女的共同命运,暴露了封建婚姻制度、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的罪恶,歌颂了青年男女忠于爱情的高尚品德和对封建恶势力决不低头、勇于反抗、宁死不屈的斗争精神,表现了人们对自由幸福生活的热切追求与向往,因而具有十分深刻的社会意义。

刘兰芝的婚姻悲剧在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是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的缩影。如前述,封建社会的妇女,是根本没有独立的意志可言的。她们的婚姻及其命运,并不是由她们自己作主,而是掌握在代表封建势力的家长手里,取决于他们的好恶。因此,违背妇女意愿的强迫婚姻和遭人遗弃之事,是屡见不鲜的。而因婆媳关系不和酿成悲剧的也不在少数。南宋爱国诗人陆游与唐琬的《钗头凤》,即是这样一曲千古绝唱。古代的婆媳关系可从两首古诗中略窥一斑:“三日入厨下,洗手作羹汤。未谙姑(婆)食性,先遣小姑尝。”[16]“作妇(媳)难,作姑易;姑常怒,妇常泣。寄语阿姑无大痴,今日当思作妇时。”[17]这种“婆尊媳卑”的地位,正是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在家庭关系上的反映。即使今天,在某些封建残余思想浓重的穷乡僻壤,刘兰芝式的婚姻悲剧也时有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长诗通过刘兰芝的婚姻悲剧,充分揭露了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对青年一代特别是青年妇女的残酷迫 害及其“吃人”的本质,对封建社会的罪恶进行了有力的控诉。刘兰芝本是个聪明、善良、勤劳的好女子,她与仲卿又是一对相亲相爱的好夫妻,但焦母却以“举动自专由”为名驱遣她回娘家,强行拆散了她与仲卿的美满婚姻;而执掌着家庭大权的刘兄更出于势力吝啬的目的,一再强迫兰芝改嫁,直至酿成悲剧。在这里已看不到半点婆媳的“恩义”和兄妹的情份,却暴露出封建家长的狰狞面目和封建礼教的冷酷无情。鲁迅先生说,“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18]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吞噬了刘兰芝的生命和她与仲卿之间纯洁的爱情,正说明了封建社会的“仁义道德”是假,而“吃人”的本质却是真!从而激发出人们对整个封建现存制度的怀疑与抗争。

这出婚姻悲剧的社会意义还表现在,刘兰芝是封建社会中卓尔特立的反抗者,她的倔强性格和毫不妥协的反抗精神,极大地鼓舞了后人为砸碎封建枷锁、动摇封建思想统治而斗争。可以说。刘兰芝是我国古代文学史上第一个具有彻底反抗精神的光辉妇女形象。她直接影响了后世戏曲小说中崔莺莺、窦娥、杜丽娘、林黛玉等女性,共同成为古典文学作品中不朽的艺术典型。前此的《诗经?卫风?氓》中的弃妇,虽然也曾愤愤不平地谴责“二三其德”的负心男子,但更多的是对自己盲目恋爱的悔恨,而感到“静言思之,躬自悼矣。”“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表现出一种无可奈何的消极情绪。而刘兰芝则不是这样,她面对的是以焦母、刘兄为代表的强大的封建势力,要么屈从,要么反抗!她决绝地选择了后者。以“自请遣归”,维护了人格的尊严不可侮;又以“举身赴清池”的壮举,捍卫了“蒲苇磐石”的坚贞爱情!这就是我们读这出婚姻悲剧时“哀而不伤、悲而能壮”的原因所在。

最后,刘兰芝的死,使得封建势力对她的一切迫 害完全落空,这对封建势力是一个有力的打击。它说明,愈是残酷的压迫,便愈将招致被压迫者的强烈反抗。同时也给人们这样一个启示:要真正获得婚姻自主和人身解放、过上自由幸福的生活,防止悲剧的重演,必须彻底推翻万恶的封建制度。这也是长诗作者一再告诫后人“慎勿忘”怀的事情。

长诗《孔雀东南飞》以其篇幅宏伟,语言质朴传神,富于个性化的对话,整齐的五言格式,叙事性与抒情性的结合,以及震撼人心的悲剧色彩为特色,代表了汉乐府民歌的最高成就,对后世诗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此,本文不再展开论述。今顺便把我在读诗时遇到的两个问题记录下来,供专家学者们备考。

一是篇幅问题。在《历代名篇选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中,该诗共357句、1785字。《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山大学中文刊授中心1985年编印的内部教材)收为355句、1775字,即在“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之后缺“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两句。《中国历代诗歌鉴赏辞典》(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则收为353句、1765字,继缺“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之余,在“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之后再缺“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两句。

二是存在着前后叙述相矛盾的地方。如仲卿在恳求母亲不要驱遣兰芝时说,“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说明他与兰芝结婚的时间是未长的。这可以从他们还没有孩子(如果有的话,仲卿断不会说“令母在后单”)和兰芝被遣后即有县令、太守相继求婚,以及刘母对媒人所说:“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等细节中,获得佐证。但兰芝在离开焦家与小姑话别时却说:“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显然不是“二三年”可能有的事情。或许这是后人在加工时因疏忽而留下的斧迹。

1989年11月初稿,翌年1月完稿。

附注:

1]参见王运熙《乐府讨论集》第79页,古典文学出版社。

《汉书?艺文志》。

3]李宗桂:《简议中国传统文化的分期》,中山大学中文系《刊授指导》1989年第10期。

4]孔颖达疏引《礼纬含文嘉》。

《孟子?滕文公上》。

6]《礼记?礼运》。

7]《仪礼?丧服?子夏传》。

8]《周礼?天官?九嫔》。

9]《大戴礼记?本命》。

10]张慰慈:《女子解放与家庭改组》,转引《自修大学》1986年第10期。

11]恩格斯:《致斐?拉萨尔》,《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34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2]见《后汉书?烈女传》。

13]同[1]第103~104页。

14]同[1]第105页。

15]《孟子?离娄上》。

16]唐?王建《新嫁娘》。

17]清?宜少耕诗,引自《家庭》1988年第2期。

18]《鲁迅全集》第一卷192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本文是作者的大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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